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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实物证据的真实性一经成为各方争议的对象,法庭就很难对此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断。

在该背景下,法治发生过程中的各类数据皆可以成为研究和测评的对象,立法过程中社会个体、组织、群体、阶层等对于立法的需求、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大数据时代的技术手段予以呈现,该数据通过数据挖掘和整理能成为促进立法优化的重要手段,进一步体现信息时代立法大众化的优势。即在法律中规定了法律实施的自动到期日条款,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启动法律绩效评估,以决定是否继续沿用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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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估是指特定主体在法治进程中,通过评估、评价或测量等基本方法,对法治的运行状态和发展水平设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对法治进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为法治的路径选择、风险防范和决策参考提供依据。更重要的是,制定法律的本来目的在于调整今后所发生的行为,法律一般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法治评估是评价主体通过设计科学的评估方案、明确的评估目标、梳理评估项目结构和项目环境、厘定评估者与各方项目主体关系的目的性活动,在评估实践中项目的各元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和行动协调、评估项目进展不同阶段的评估功能、项目的多元组织结构和项目的社会变动的复杂事实等都需要评估主体和评估的组织方予以明确。二、法治评估的理论价值 法治评估的理论价值在于探讨特定时代特点与法治自身状况寻求导入评估方法的理论可能,现代社会的风险性是法治评估的时代特征,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法治评估提供了技术支撑,法治的既有困境是法治评估内在要求,通过如上制度建构将治理变为精确治理。(二)法治评估的手段是运用评估、评价和测量的方法 法治评估是运用评估、评价和测量的方法,针对法治发生和发展过程的形态予以定量和定性的过程。

【摘要】 为检验和评价法治发展水平,近年来法治评估成了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并已在治理实践中进行了有益尝试。[2] 法治评估的性质可从如下四个层面进行把握古人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认为人的身体就是父母的身体,爱护自己的身体就是爱护父母的身体。

其居处不淫,其饮食不溽,其过失可微辩而不可面数也,其刚毅有如此者。无需想象,皮肉肢体之苦痛,自由和财产被剥夺之苦痛,乃至生命剥夺之苦痛,确实能让受刑人不堪,让观者恐惧,从而达到惩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因此,一个人若损伤了身体上的皮肤、毛发等器官,就意味着损伤了自己父母的身体,也就是伤害父母,对父母不孝。

故曰:‘士可杀,不可辱。《礼记·丧大记》载:君、大夫鬊爪实于绿中,士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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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耻辱刑 文化基础 。鉴于日本与中国源远流长的关系,西方学者普遍认为耻感文化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诸如孙膑、宋江之类英雄好汉都难以克服刺字(墨面)刑带来的巨大心理创痛,这正是耻辱刑能得以发挥效用的展现。这就体现了耻辱刑的一个非常大的特色,即同样的耻辱刑对于不同的人,其效果会大不相同。

人们就能自发地对自己的行为界限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崇尚这种孝的理念,保全自身肉体的完整、品格的完全,才能立身行此孝道。这里的弃人点中了黥墨之刑的要害,受刑人从此受人唾弃和疏远,最终被社会所抛弃。同态复仇是一种古老的复仇习俗,中外都曾出现过同态复仇的习惯。

所以,耻辱刑给受刑人带来的人身污损、人格羞辱效果致使其自发产生了精神痛苦、精神压力,也是该刑罚存在的一种客观基础。那么此时,耻辱刑就失去了惩治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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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耻辱刑存在的文化和观念基础 耻辱刑存在的基础除了人性基础和社会政治需要外,中国古代的某些文化和观念也为耻辱刑的效果奠定了基础。换句话说,就是要向社会公众传播一种基本的礼义廉耻标准。

正义曰:其死者乱发及手足之爪,盛于小囊,实于棺角之中。(一)人身污损作为报复手段的自然运用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都是社会大众的一种常见的心里认知。因此,通过耻辱刑所具有的惩罚性和耻辱性二元结合的特征来教育人们要遵守礼义廉耻的基本要求,其效果往往是非常好的。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耻感文化这一概念最初是美国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在给日本文化类型下定义的时候提出的。比如说某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的礼的要求,所以受到了刑罚的惩罚和羞辱。

有学者对耻感文化和罪感文化做了简要定义:羞耻与罪咎为两种常见的情性。与身体刑、自由刑等传统刑种有明显区别的是,耻辱刑的设计初衷在于希望激活和加深罪犯的耻辱感,使其感受到羞辱、耻辱,进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悔罪和自责,并寻求宽恕和弥补,从而弃恶扬善,改过自新。

在道德层面上,这种用刑效果是来自社会的责备和非难。耻感文化就是以人的耻辱感这种心理感受为基础,加以发掘、升华,使之成为的一种文化积淀,且这种文化积淀对人们的行为会产生影响。

(《明史?王鏊传》)唐开元年间,秘书监姜皎犯罪,中书令张嘉贞为了讨好唐玄宗宠臣王守一,顺承其旨意,怂恿唐玄宗将姜皎施以在朝堂杖责的廷杖刑,之后流放。特殊人群包含两类人:一类是老弱病残等弱势人群,另一类是权势阶层或贵族阶层。

基于对受刑人身体发肤的损害而使其陷入不孝的境地,从而使其感受到愧对父母,愧对祖宗,这才是从受刑人自身内部产生的耻辱效果。这种耻辱感遂演变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力,正是依仗这种约束力,人才会弃恶从善。注曰:父母全而生之,己当全而归之,故不敢毁伤。我们也不能忽视一种极端情形,对于寡廉鲜耻、毫无荣辱感的人来说,这一惩罚也许只能从法律的层面给其带来一些权力的限制或者肉体的痛苦,受刑人不会自发产生任悔罪感和内疚感,即使耻辱刑的用刑使其耻之于公众,公众也对其进行责备和唾弃,但受刑人自己仍然不会产生任何羞辱感和罪恶感,反而引以为荣,感到自豪,并发誓要更加变本加厉的报复社会。

作为一个正常人,其最基本的品质就是能知耻,能认同整个国家社会对于耻的界定,通过对耻的认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三)礼义廉耻教育的需要 对统治阶级来说,刑罚的目的一方面是惩戒具体的犯罪人,另一方面就是教育不具体的社会民众。

统治者通过运用耻辱刑标榜恤刑仁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将耻辱刑作为减等替代刑来适用,二是对于某些弱势人群直接适用耻辱刑。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有司奏:‘自今凡劫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攻剽亭寺及伤害吏人,并监司将吏自为劫,皆不限人数,悉依旧制斩刑。耻辱刑作为一种刑罚,其目的是给受刑人带来精神痛苦和部分肉体痛苦,比如在受刑人脸上刺上表征犯罪的符号和字样,让受刑人戴枷锁示众等。

注曰:绿当为角,声之误也。正因为有了这种思想认识的基础,耻辱刑才能有施展其效能的土壤。一个人做错了事,就会受到外来的舆论压力和各种非议等负面评价,这种舆论和评价就促使其产生耻辱感。这些耻辱刑给受刑人造成肉体痛苦的同时,也给受刑人贴上了永久性的或者长久性的犯罪标记。

耻辱刑之所以能成为一种其肉体痛苦可以忽略不计且能有效地惩治犯罪的刑罚,正是建立在一定的思想以及文化基础之上的,这一基础就是中国古代社会大众的普世耻辱观念或者说主流荣辱观,宏观上说就是耻感文化。(《汉书?刑法志》) 在汉代,髡钳刑作为髡刑的一个变种刑罚,还常被作为死罪的减等刑广泛适用。

(一)恫吓儆阻效尤的需要 耻辱刑最首要的目的就是制止犯罪、惩戒犯罪人。(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孝道观念 耻辱刑的用刑方式有的时候会损伤人的身体,而在中国古代,行孝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保持身体的完整性,在这种讲究以身体完整性为守孝标准的孝道观念的影响下,耻辱刑也就具有了非常有力的惩罚效果。

越是受人瞩目的上层阶级,越有荣辱感和廉耻心,对他们用耻辱刑就能最大限度发挥耻辱刑的惩罚效果。(《荀子?正论》)到了后来刘邦入主咸阳城后与老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史记·高祖本纪》)正是出于这么一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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